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塔斯曼海”号溢油污染事故做出了终审判决,判赔人民币1513.42万元。此索赔案从受理至判决共历时7年。案件的胜诉维护了国家的权益,也为国家天然渔业资源污染损失赔偿积累了经验,标立了案例。
2002年11月23日,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23海里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发生溢油污染,造成国家天然渔业资源损失。事故发生后,我国有关部门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损失评估等工作,其中溢油污染事故造成的国家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鉴定与评估工作由依托于黄海所的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该中心领导和技术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态度,克服种种困难,几十次出庭质证,其鉴定结论和评估结果得到了法庭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