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初裁。
2007年3月23日,上海Nowagain国际贸易有限公司(Shanghai Nowagai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撤销复审的申请,并且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新出口商复审,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最终取消对该公司的新出口商复审。由于安徽同鑫水产食品有限公司(Anhui Tongxin Aquatic Product&Food co.,ltd)、景德镇Garay食品有限公司(Jingdezhen Garay Foods co.,ltd.)和Huoshannewthree-gold食品贸易有限公司(Huoshannewthree-gold Food Trade co.ltd.)在调查期内没有向美国销售涉案产品,因此,美国商务部初步决定取消对上述3家公司的新出口商复审。
2006年10月30日,应中国出口商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5年9月1日~20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