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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研人员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7-12-28 10:29:00  来源:院机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转化法和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中组部关于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新政策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细则的通知》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充分调动全院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制定颁布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帮助院属单位和科研人员了解《实施办法》,掌握相关政策,现就《实施办法》具体内容、规范要求,做相关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实施办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探索建立一套涵盖我院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全院科研人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热情,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不断提升成果转化效益。

二、《实施办法》怎样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效果?

通过《实施办法》突破原有体制机制的约束,探索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机制,特别是建立保障科研人员权益的转化收益分配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以成果作价入股及在企业兼职行为;明确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管理办法;完善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等,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效果。

三、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创新转化方面,有哪些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实施办法》对院属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能干什么、成果权属怎么确定、转化收益怎么分配、哪些人可以拿到奖励、奖励比例是多少这些关键问题作了清晰的规定。特别是《实施办法》强调院属单位可以约定或者规定奖励的方式、数额,明确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培训等收入视同转化收入。

四、 领导干部是否可以以成果作价入股的形式持有股权?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准确界定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础上,除了院属法人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以成果作价入股形式持股以外,担任院和院属法人单位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转化法》和《若干规定》以成果作价入股形式持股。

对于院及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可以按转化法和《若干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能以成果作价入股。其他担任副职的领导干部可按照转化法和《若干规定》以成果作价入股形式持股、获得现金等奖励。

五、对于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实施办法》对此有哪些新的规定?

《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行为进行分类管理。院和院属法人单位的正职领导,他们不得到企业兼职。院和院属法人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领导,可以到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院和院属法人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可以到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兼职。

六、《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方面有什么要求?

首先,领导干部在企业的兼职行为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次,兼职不能影响本职工作。第三,明确正职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和与本单位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进行兼职。

院和院属法人单位非正职领导可在出资企业兼任至多一个职务;院和院属法人单位所属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企业兼任职务,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

单位副职领导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可以在企业兼职并领取薪酬,但需要将薪酬上缴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七、《实施办法》中提到了“对领导干部持股兼职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是什么意思?

对领导干部以成果作价入股形式持股和在企业兼职的动态管理主要是考虑领导干部职务变动情况,根据新旧职务对持股兼职规定的不同相应做出动态调整。

八、针对领导干部持股兼职有哪些相关要求?

我院和院属单位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九、领导干部的职务发生变动后,是否可以继续持有之前的股份?

领导干部在担任正职领导前因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在3个月内要进行转让,但不得转让给配偶、子女及其子女配偶。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职期间内限制交易,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十、领导干部的职务发生变动后,是否可以继续兼职?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十一、《实施办法》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什么规定?

一是科研人员经批准可离岗创业,原则上不超过3年;二是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离岗期限、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险接续等事宜;三是离岗创业满3年时,应明确选择回原单位或正式离职。

十二、对院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有什么要求?

《实施办法》要求将成果转化工作成效列入研究所考核评价指标,同时要求院属单位建立符合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院属各单位根据转化法和若干规定及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确权、成果产权交易、转化收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员持股兼职和离岗创业等规章制度。要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和成果转化情况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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